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1. tỷ lệ m88钢材;
2. tỷ lệ m88有色金属加工材;
3. 银粉;
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
5. tỷ lệ m88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6. tỷ lệ m88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tỷ lệ m88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